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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等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公開征求修改意見為了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決策部署,進一步加強農業農村法治建設,農業農村部決定對13部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對1部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 以下為與肥料相關的部分修改條款,以供大家參考。 一、對《肥料登記管理辦法》(2000年6月23日農業部令第32號公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2017年11月30日農業部令2017年第8號修訂)作出修改 (一)在第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肥料生產者生產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農用氯化鉀鎂、農用硫酸鉀鎂的,應當向農業農村部備案! (二)將第六條中的“登記”修改為“登記、備案”。 (三)將第三十條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配方肥(不含葉面肥)、精制有機肥、床土調酸劑的登記審批、登記證發放和公告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復混肥、摻混肥備案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越權審批登記和備案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制定有關復混肥、配方肥(不含葉面肥)、摻混肥、精制有機肥、床土調酸劑的具體登記和備案管理辦法,并報農業部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委托所屬的土肥機構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具體肥料登記工作! (四)刪去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中的“摻混或”。 二、對《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審批辦法》(2005年5月20日農業部令第52號公布,2016年5月30日農業部令2016年第3號修訂)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二條中的“實驗室資格”。 (二)刪去第二章、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 (三)刪去第十八條第二項中的“取得農業部頒發的《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資格證書》,并”。 (四)刪去第二十三條中的“《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資格證書》”“《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資格申請表》”。 三、貫徹落實外商投資法的要求 對外商投資企業不再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進行分類,其組織機構、組織形式等統一適用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據此對《漁業行政處罰規定》中涉及外商投資企業分類的條款作了相應修改,將“中外合資、合作經營漁業企業”修改為“外商投資漁業企業”。 附: 1、待修改的相關規章和規范文件 《農業野生植物保護辦法》 《農藥登記管理辦法》 《農藥登記試驗管理辦法》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 《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審批辦法》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管理辦法》 《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產品批準文號管理辦法》 《獸藥進口管理辦法》 《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管理辦法》 《漁業行政處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利用特許辦法》 《農作物種子檢驗機構考核管理辦法》 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2、廢止《農業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機構管理辦法》(2007年8月8日農市發〔2007〕23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