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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臺體系管理手冊微生物肥料技術研究推廣中心自實施“平臺體系管理辦法(微推字[2019]第026號)”文件以來,對已納入中心平臺管理的分中心、產業化基地、技術推廣(服務)站逐步完善了規范管理,為進一步提升中心與成員單位的整體水平,加快共同發展的步伐,進一步形成聯合開發、深度合作、利益共享的技術創新合作組織,根據中心《第三屆發展規劃實施綱要》宗旨及事業單位管理辦法,對進入中心平臺體系的成員單位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平臺體系成員單位管理細則 1、申請加入中心平臺體系的單位為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要求進行登記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研院校、企事業單位等組織、機構,應無不良信譽記錄; 2、加入中心平臺體系的成員單位,應遵守中心頒發的各項相關規章制度、管理辦法; 3、成員單位加入平臺程序: ⑴單位自查→提交申請→中心專家委員會評議→合格通過→出具答復書→簽定合同→授予相關資質(銅牌、證書、資質文件等)→中心官網公示、宣傳。 ⑵單位自查→提交申請→中心專家委員會評議→不合格→提出改進建議→出具答復書→簽定合同→授予相關資質(銅牌、證書、資質文件等)→中心官網公示、宣傳。 中心對加入體系的成員單位按照合同約定給予相應授權。授權期限內成員單位享有合同內全部相關權益;授權期限屆滿后,成員單位可優先享有續約的權利。 期滿續約的成員單位,資質、條件達不到升級標準的,后續按照1500元/年繳納技術服務費;到期后最多可有1個月延期續費期,到期后仍不續繳費用的,各項授權即告失效,不得再以中心成員單位定位進行宣傳、從事活動,中心官網取消公示。 6、成員單位享受的中心扶持政策與各項權益、授權資質、授予榮譽等,不得以任何方式轉授第三方,有違約違規事項發生的,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與賠償; 7、成員單位應按照體系管理辦法提供、登記本單位真實基本情況,提交相關證明材料與年度經營數據,并對其真實性與有效性負責;中心有義務對所提供的證明文件、數據等予以保密,未經許可不對外公布與出示、轉發。 8、成員單位應積極響應中心組織的年度會議與相關活動,中心對遵守規章、積極參與活動的單位予以獎勵與優惠政策;對不遵守規章、不參與中心組織會議與活動的,予以警示與黃標,連續黃標的,予以取消其全部授權資質。 9、體制升級前加入的成員單位,享受的權益、授權經申請可相應升級。 10、成員單位應按照合同約定按時繳納服務費用。 二、成員單位的權益與義務 (一)技術推廣站的設立 1、技術推廣站的設立有:①。ㄖ陛犑校┘;②市、縣(市級縣)級;③縣、鄉級。 2、。ㄖ陛犑校┘壖夹g推廣站視當地農業規模與行業容量規模設置,每省設立的技術推廣站最多不超過30個。 3、經微生物肥料技術研究推廣中心授權的技術推廣站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資質、信譽良好,擁有三年以上肥料銷售經驗和完善的市場營銷、推廣網絡。 4、授權期限:每3年為一屆,屆滿前3個月提交續約辦理申請。 5、服務費用收取標準:省級6萬元/屆;市縣級3萬元/屆;縣鄉級1萬元/屆。 (二)技術推廣站的權益 1、在中心備案的省、市、縣、鄉級技術推廣站均為通過中心考核、授權、授牌的微生物肥料銷售團隊或部門,在市場推廣或服務中 均能享受中心的技術服務和工作支持,中心統一配套中心資質的授權, 為我國肥料行業及市場運行樹立規范或標桿形象。 2、省級技術推廣站有 10 個發展本單位體系內市縣級技術推廣站的推薦權;市縣級有 5 個發展縣級以下技術推廣站的推薦權,本單位可對體系內推薦加入的技術推廣站進行協同規范管理。 3、根據技術推廣站反饋的市場情況,中心可協調、委派本省中心分中心單位提供專家團隊和優品微生物肥料擴大推廣站的營銷資源與技術服務。 4、技術推廣站經銷網點可重點營銷中心平臺體系內品牌產品,遇有資源、供求不滿足情況,可直接聯系中心,中心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宏觀調配、供給,以增加技術推廣站的抗風險、抗沖擊能力,提高技術推廣站的綜合發展實力。 5、技術推廣站單位需中心站位進行推廣宣傳的,可申請報備,省級技術推廣站由中心委派專人或專家進行配合,市縣級申請中心可協調委派省分中心或省產業化基地提供相應支持。 6、中心視級別為技術推廣站提供免費技術培訓名額(資料費用、餐宿費用除外),以作為微生物肥料應用推廣專業人才進行推廣宣傳; 7、以上免費技術培訓名額為:省級3人;市級2人;縣鄉級1人。 8、技術推廣站單位是具備一定實戰營銷經驗或營銷、推廣業績突出的專業人員,經過培訓、考核后可申請進中心對口專家庫。 9、技術推廣站可應時申請各種形式的會議、活動、現場觀摩等計劃,中心根據實際情況可派出專家團隊及權威人士協助推廣站進行 銷售和宣傳工作。 10、經報備中心并經書面許可答復后,可根據加入級別在指定范圍內使用中心授予的資質、推廣宣傳權限。 11、授權資質、推廣宣傳權限視級別包括以下服務項目:
(三)技術推廣站的義務 1、被授權的各級推廣站必須按中心的統一要求規范站內的行為 和工作,維護中心的利益和形象,如果發現有任何違法、違規現象發生, 將取消其推廣站資格。 2、各推廣站在產品推廣和宣傳中根據中心或分中心的要求進行 統一規范管理,彼此之間不得相互詆毀和損害其他企業權益,應加強 合作進行聯合作戰,造福地方百姓或農業發展。 3、進入中心體系的技術推廣站單位應積極參加中心及體系內的各種會議和重大活動,進行更好的技術、業務的對接與交流。 4、所有推廣站必須按期繳納管理費用,積極配合中心的各項工 作,做好我國生物肥料的推廣與應用,否則取消其加入資格。 5、根據中心安排的推廣任務認真完成每年的推廣試驗與數據采 集,定期填寫中心下發的市場調查考核表。
(四)技術服務站的設立 1、技術服務站的設立統一為省級配套層級。 2、技術服務站單位須是具有一定微生物肥料技術研究與推廣的相關技術、知識、經驗的專業團隊。 3、擁有微生物相關科研經驗和完善的管理體系。在微生物肥料技術領域可以指導微生物肥料的施用、銷售、宣傳,可以與微生物肥料技術研究推廣中心進行優勢互補共同完善國內市場資源需求的合格產品和技術服務體系。 4、具備科研研發和推廣新產品的條件和資質。擁有本領域土壤、肥料、植物營養、病蟲害防治的專家或技術人員,同時具有高素質的專業技術團隊,可以服務與市場、協同中心完成區域內技術相關工作,可以代表中心對接主要的合作業務。 5、授權期限:每3年為一屆,屆滿前3個月提交續約辦理申請。 6、服務費用收取標準:6萬元/屆。 (五)技術服務站權益 1、在中心備案的技術服務站為通過中心考核、授權、授牌的微生物肥料科研成果轉化、推廣、落地的技術指導單位。在技術推廣或服務中均能享受中心的技術服務和工作支持,中心統一配套資質的授權, 為我國肥料行業技術指導、推廣、行業知識普及樹立規范或標桿形象。 2、技術推廣站單位可享受3個免費技術培訓名額(資料、餐宿費用除外)以作為開展微生物肥料技術應用、推廣專業人才;具備一定專業技術水平、具有實戰經驗的專業人員經審核后可納入中心專家庫。 3、技術推廣站單位可隨時提議申請召開各種形式的學術、科普會議、活動、現場觀摩等計劃,中心根據具體情況為技術服務站提供組織、技術、宣傳等資源支持。 4、技術服務站有權對本單位的技術、產品、配方、成果轉化等進行專利申請與保護;有權在技術服務中按照符合法律、法規的條款收取一定費用。 5、技術服務站可在授權范圍內使用約定領域的技術攻關、共同開發項目、相關資質榮譽。 6、技術服務站可在授權范圍內使用相關科研、技術數據,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對合法合規宣傳使用數據負責。 7、技術服務站用于完成本區域的各種技術服務相關工作和活動所需采集的報告、數據、實驗成果,中心可根據具體情況協調各平臺體系單位給予支持。 (六)技術服務站義務 1、技術服務站在微生物肥料領域的科研成果、技術、專利、服務專家應在中心進行備案,以便在平臺體系內加強統管統籌實力,更好為加強技術服務開展工作。 2、有義務對科研轉化成果、技術、專利等規范使用,對約定不予分開的實驗、數據等保守機密,未經允許不得泄露給第三方,如造成權益受損,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與經濟賠償義務。 3、各服務站在產品推廣和宣傳中根據中心要求進行 統一規范管理,彼此之間不得相互詆毀和損害其他企業權益,應加強合作進行聯合作戰,造福地方百姓或農業發展。 4、進入中心體系的技術服務站單位應積極參加中心及體系內的各種會議和重大活動,進行更好的技術、業務的對接與交流。 5、有義務根據中心安排完成每年的推廣試驗與數據采集。 6、有義務按期繳納管理費用,積極配合中心的各項工作,做好我國生物肥料的推廣與應用。 (七)產業化基地的設立: 1、產業化基地的設立有分為:。ㄖ陛犑校┘壓褪、縣(市級縣)級兩個層級。 2、。ㄖ陛犑校┘壆a業化基地視當地農業規模與行業生產規模設置,每省設立的產業化基地最多不超過10個。 3、經微生物肥料技術研究推廣中心授權的產業化基地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資質、信譽良好,注冊登記3年以上,擁有肥料系統化生產規模、具有科研成果轉化條件與能力,具有營銷推廣經驗和完善的市場營銷、推廣體系。 4、授權期限:每3年為一屆,屆滿前3個月提交續約辦理申請。 5、中心體系授權期限為5年的技術推廣站,自第4年起升級為產業化基地,授權、享受權益及權利義務一并配套升級。 6、產業化基地服務費用收取標準:省級20萬元/屆;市縣級10萬元/屆。 (一)產業化基地權益 1、經中心正式批復并授權的產業化基地為微生物肥料技術研究推廣中心的生物肥料定點生產企業, 歸屬省級分中心協同規范管理。 2、中心和省級分中心承擔產業化基地新產品的研發和產品推廣 的技術服務工作;協助完成區域農業項目的申報工作;協調國內肥料 跨區域代加工事宜。 3、在中心報備的產業化基地經過報備審核,其品質達標產品可以標注“微生物肥料技術研究推廣中心推薦產品”;其立項轉化成果、科研課題可標注“微生物肥料技術研究推廣中心聯合申報”字樣。 4、產業化基地出廠產品可經中心取樣檢測后配套質檢報告;產業化基地、種植基地的田間作物可申請中心出具配套田間實驗報告; 5、產業化基地單位可免費參加中心每年舉行的各種工作會議;同時進入不同形 式的獎項申報等。 6、產業化基地單位如有技術、建廠等問題可向中心提起申請,中心協同省分中心委派專家協助解決技術瓶頸、提供建廠技術指導。 7、省級產業化基地有權推薦 5 個區域內市縣級產業基地和 10 個技術推廣站的權力;市縣級產業化基地可推薦 5 個區域內技術推廣站。 8、中心給予產業化基地單位提供免費技術培訓名額(資料費用、餐宿費用除外),以作為微生物肥料應用推廣專業人才進行推廣宣傳; 以上免費技術培訓名額為:省級3人;市級2人。 9、產業化基地單位需中心站位進行推廣宣傳的,可申請報備,省級產來化基地由中心委派專人或專家進行配合,市縣級申請報備中心可協調委派省分中心或省產業化基地提供相應支持。 10、產業化基地可應時申請各種形式的會議、活動、現場觀摩等計劃,中心根據實際情況可派出專家團隊及權威人士,采集影視資料,在中心多媒體(如網站、直播等)中協助進行銷售推廣和宣傳。 11、經報備中心并經書面許可答復后,可根據加入級別在指定范圍內使用中心授予的資質、推廣宣傳權限。 12、授權資質、推廣宣傳權限視層級包括以下服務項目:
(二)產業化基地的義務 1、在經營和宣傳中嚴格遵照中心相關規范管理,不得給中心名 譽和形象帶來任何負面影響;一旦發生違法、違規行為及因此產生的 不良反應均有當事人承擔相關責任。 2、授權的省級產業化基地均為通過中心考核、授權、授牌的微 生物肥料生產或加工企業,具有一定規模的生產能力和水平。在市場 推廣或服務中按中心要求服務當地區域,為我國肥料行業及市場運行 樹立規范或標桿形象。 3、能獨立承擔微生物肥料技術研究推廣中心調配的部分產 能,具有推動我國微生物肥料事業發展的責任感和實力。 4、產業化基地成員單位必須有 3 名以上人員取得中心培訓合格 資質,確保在微生物肥料生產、應用推廣工作中產品安全、產出高效。 5、按屆定期繳納管理費用,如不能完成中心管理辦法要求,將追究責任并取締其授予資格并在中心官網進行告知公示。 6、 產業化基地單位每屆有效期限為 3 年。 7、不同區域的產業化基地在彼此合作中不得互相詆毀,牢記為 我國農業服務的意識和團隊精神,彼此之間形成相互學習、相互促進 的命運共同體。 三、分中心的設立: 1、分中心的設立以省(直轄市)級為設立層級。 2、省級分中心視當地農業規模與行業容量規模設置,每省設立分中心不超過2個。 3、經微生物肥料技術研究推廣中心授權的分中心必須是獨立法人機構,資質、信譽良好,可以代表中心在國內進行微生物肥料技術研究與推廣具體工作;能承擔本省范圍內的部分業務,具有推動我國微生物肥料發展的能力與意識。 4、省級分中心的設立需提請中心專家委員會的審核。 5、分中心繳納費用為50萬元/屆或按投資額度入股。 (一)分中心的權益: 1、省級分中心在取得中心授權后可以進行微生物肥料方面的相 關工作,依據中心平臺體系內管理程序進行省內體系建設,開展成員 單位推薦、管理,進行對省、市、縣級產業化基地和技術推廣站的搭 建,協助中心完成國內微生物肥料的科研和推廣工作。 2、省級中心根據中心整體布局和規劃認真開展工作,具有分管 省內產業化基地、技術推廣(服務)站的權利和職能,但不得以中心 名義進行任何的授權、授牌事宜,僅可以推薦或協助本省成員單位晉 級和發展。 3、分中心在建廠、確立推廣品牌建設中,中心給予配套科研設備設施,協助完成完善品牌、形象的建立與建設。 4、省級分中心可組織協調省內成員單位合作,主要包含科研項 目開發、新產品開發、國家項目申報等,在合作產品和申報項目上, 可以標注“微生物肥料技術研究推廣中心推薦產品”或“微生物肥料技術研究推廣中心聯合申報”字樣。 5、中心負責省級分中心的體系建設、儀器設備和人員的培訓, 協助申報國家級課題及重點研發工作,可免費參加中心每年舉行的各 種會議。 6、協助省級分中心完成產業化基地和技術推廣站的各項生物技 術工作或任務,保證本省生物肥料及技術的發展。 (二)省級分中心的義務 1、生產和銷售中所有使用中心資質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中心報 備并上傳中心官網。其產品標識、質量必須符合國家規范和標準,在經營和宣傳中不得給中心名譽和形象帶來任何負面影響;一旦發生違法、違規行為及因此產生的利益損失均由其自身承擔。 2、省級分中心成員單位必須擁有 5 名以上具有中心培訓合格資質的科研人員,在開展微生物肥料研究、應用推廣工作中具有一定的理論基礎與實踐經驗。 3、省級分中心獲得中心成員資格后了解中心《發展計劃實施綱要》;依據推廣中心暫行管理辦法規范運營,不得越權、違規、違法操作,可以推薦省級技術服務站的成立。 4、省級分中心認真負責對省內成員單位進行規范管理、相互監督不得出現任何違背中心或國家意愿的行為或做法,負責省內成員單 位的建設和年度管理費用的繳納。 5、積極配合中心完成年度工作任務、協助國家落地區域政策, 在不同區域開展生物技術科普教育進行推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