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微生物肥料技術研究推廣中心暫行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科技體制改革,加速科技成果推廣應用,探索和培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科技成果推廣應用的新機制,加強對國家科技成果重點推廣計劃(以下簡稱“推廣計劃”)技術研究推廣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心是根據推廣計劃宗旨,以推廣計劃的技術項目為龍頭,依靠技術依托單位建立的科技研究推廣機構。是某項先進技術示范推廣的輻射源。 第三條 中心采用市場機制運行,應是獨立的經濟實體,或是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鼓勵中心加強對外聯系形成具有自我發展活力的緊密型、半緊密型的企業集團。中心針對推廣中的問題在技術上不斷創新與完善,以保持在本技術領域的領先水平。 第四條 中心的發展將根據國家對國民經濟和行業科學技術進步的總體規劃要求,針對不同地區、行業的經濟技術發展現狀和需求,統籌規劃,合理安排。 第五條 單位的領導應具有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促進單位向科技型企業轉變的思想意識,技術在推廣過程已初步形成在社會主義市場機制下科技成果推廣機制;擁有一定數量和較高水平的研究、開發、工程設計的科技隊伍和試驗開發條件,有較強的推廣能力。有一定的科研資金和經濟實力,有籌措資金的信譽和能力,在組織管理、業務經營、市場營銷等方面能夠保證中心的良性運轉。 第六條 單位能夠實行經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第七條 中心依托單位按行政隸屬關系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以下簡稱地方科委)或國務院有關部門(以下簡稱部門)的科技主管機構申報年度考核材料。 第二章 實施與管理 第八條 中心批準成立后原行政隸屬關系不變,推廣工作接受地方科委或部門科技主管機構和國家科委科技成果司的指導。 第九條 國家科委科技成果司根據全國科技成果推廣工作的部署對中心工作統籌規劃、整體協調,并根據技術推廣工作的互補性建立技術研究推廣中心的技術協作網絡,組織入網中心進行技術配套、信息交流及技術協作,促進中心的共同的發展。入網的中心定期交納活動經費。 第十條 地方科委或部門科技主管機構歸口管理、監督、協調指導本地區或本部門的中心工作。各地方科委和部門科技主管機構對中心的發展要給予充分的重視和政策、經費上的支持,加強管理和引導,避免行業保護和技術壟斷。 第十一條 在地方科委或部門科技主管機構的直接指導下,中心根據市場需求進行技術推廣的具體組織實施。中心工作情況應定期報地方科委或部門的科技主管機構及國家科委科技成果司。 第十二條 中心的發展要符合科技自身發展規律和市場經濟運行規律,組織結構優化、布局合理、精干高效,逐步形成適合自身技術特點的開發推廣服務體系。 第十三條 中心實行企業化管理,不斷探索市場經濟體制下有利于中心不斷完善、發展的運行模式。逐步建立研究、開發、轉化、推廣的良性循環機制。 第十四條 鼓勵中心改制轉型為現代科技型企業,通過聯營、參股、控股等多種形式,興辦、組建以成果推廣為主體、產權聯接為紐帶的跨地區、跨行業的科技產業開發、推廣網絡。 第三章 考核與獎懲 第十五條 在中心掛牌正式投入運行后,國家科委科技成果司將會同地方科委或部門科技主管機構,組織各方面的專家定期對中心的運作情況及效果進行考核,中心考核內容主要有: 1、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中心健康發展和適應技術研究與推廣的組織管理機構與運行機制; 2、建立一支適應市場需求的工程設計、研究開發、技術推廣隊伍; 3、擴大技術推廣的覆蓋面,經過3—5年的推廣,達到技術應用面的30%以上; 4、組建中心的啟動經費全部到位,且中心用于研究與開發、技術推廣與服務的經費占年營業額的20%以上; 5、已實現中心組建時的預期工作目標和主要任務; 6、組織管理、業務經營、市場營銷等方面已進入良性運轉。 第十六條 對運轉正常、成績顯著的中心,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管理不善者責成限期整頓和改進;經整頓和改進無效的,撤消其中心稱號,并摘牌。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中關于建立技術協作網和考核、獎懲的具體辦法見實效細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科委科技成果司負責解釋。 資料來源:教育部科技發展中心 微生物肥料技術研究推廣中心 2018年2月3日
|
